浅析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定位

2023-08-21 14:54:54 来源: 文档网

浅析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定位

审判管理工作中会涉及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会经常与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勾通、协调。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审判管理模式的设置最初是为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诉讼引导、审限监督等重复性强、工作量大、分散性的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剥离出来,集中负责、统一办理,使法官从浩瀚的重复性、低技术含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案。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关于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在高中基三级法院中如何设置相关组织机构的问题

然而经过近5年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某些法院已经突破了最初设想,审判管理内容逐渐变得庞杂起来。自xx年以来全国各地区法院相继设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虽然各地区法院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主要都是以审判事务性管理为基础,通常包含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评估、司法统计情况、审判委员会等职能。既要辅助法院内部其他各部门,弥补其他部门的不足,又要始终围绕综合性审判管理的平台功能,协调各方,积极发挥辐射作用。与先前过窄的管理模式相比,现有的管理模式又显得有些宽泛。过窄或过宽,各有利弊,都不能较好地对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明确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对法院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判管理无论从最初的雏形,还是从现有的过于宽泛的管理职能来看,其目的主要是服务、辅助审判,通过对审判信息的收集、整理、转换为领导、各部门提供有效的审判信息支持,便于领导决策,指导各部门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效。同时,从对外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审判信息的公开更能增加司法公信力,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作为信息收集、整理部门,能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综上所述,对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应定位在信息服务、监督指导、规范协调上。


【资料图】

在高中基三级法院中如何设置相关组织机构的问题。综合上述对审判管理机构职能定位的研究,目前审判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庞杂,三级法院均应建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但对没有条件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指定专门的人员从事审判管理的工作,明确审判管理的职责和与其他庭室部门的分工,才能适应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怎样落实司法审判事务的管理活动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司法理念,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中法官员额如何配置的问题

落实司法审判事务的管理活动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司法理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一是推动在法官法中确立从事审判管理活动应由法官来承担,彰显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在法官法层面上确立,更具有权威性,有助于各地区法院达成共识。二是通过司法改革凝聚共识,树立司法审判事务的管理活动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司法理念。由法官来承担审判事务的管理活动,能够提升审判事务管理活动的质效,有效发挥审判管理职能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作用。三是各地区法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要坚守审判事务的管理必须由法官来承担的司法理念。努力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通过各项工作来传播这一司法理念。审判事务的管理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保障,由法官来承担审判事务的管理,无论是从法律素养,还是从法律执行能力上,都能充分保障审判管理队伍的公正高效。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线办案的法官适用法官员额已无争议,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中的法官也应按照审判管理职能,按比例确定具体的名额。

三、关于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管理审判事务,是否可行及其理由的问题

从法官的概念来看,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由此,法官被赋予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然而从事审判事务管理的人员,并不行使国家审判权。如前所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中并没有行使审判权一项,但这是不是说就可以由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来管理审判事务呢?首先应明确审判事务的管理活动必须由法官承担。无论审判管理活动被定位在最初模式,还是被定位在包含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评估、司法统计情况、审判委员会等职能上,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都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法律功底。其理由是作为审判事务的管理人员只有是熟练掌握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才能在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监督、管理才更有力。

四、关于在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如何实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的问题

审判管理工作中会涉及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会经常与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勾通、协调。审判管理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审判工作,审判工作是审判管理活动的终级目标,二者是紧密联系,是不可分割的,审判管理工作离不开各业务庭室和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中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最终将影响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力,互动交流显得尤其重要。

对于如何实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一是互动交流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人员之间进行交流前,要先明确交流的目的,要对交流的内容有正确、清晰的理解,制定符合实际的信息交流计划。这样得出的交流的结果,才不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在互动交流时要有诚意。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是服务、辅助于审判工作,通过审判管理来提高审判质效,目的是让审判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审”与“判”上。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与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时切勿表现出“命令”的意向,以免造成误会,影响交流成果。

三是建立固定畅通的互动交流渠道,使互动交流成为常态。如果没有明确的互动交流渠道,审判管理便成为“无渠之水”,难以控制,以致审判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并不需要,而需要的信息又无法提供,效能下降。

四是提高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提高互动交流的效率。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功底,掌握着全面、具体的审判信息,而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并不审理案件,掌握的审判信息滞后,互动交流会受到影响。因此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互动交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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