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短讯:宁波公布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有酒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2023-05-31 18:29:33 来源: 浙江日报

潮新闻 记者 李华 通讯员 苏峰

近一年来,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六一儿童节”临近,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海曙某酒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相关资料图)

2022年8月8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1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明,2022年4月,未满18周岁的张某某在入住期间消费了4罐净含量为500ml/瓶的啤酒。当事人并未采取措施阻止入住的未成年人消费客房冰箱内放置的酒类饮品,也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象山某室内娱乐服务部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2年11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室内娱乐服务部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抖音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中均发布有店内消费者游玩监控视频。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剧本杀、狼人杀的经营服务,消费者大多为未成年群体。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鼓励其员工使用工作手机发布店内监控视频,且未经消费者同意,发布未经匿名化处理的视频117个,可识别消费者面部信息与肢体动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余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儿童玩具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7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儿童玩具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的“某某玩具官方旗舰店”店铺涉嫌“刷单”。经查,当事人为了给新上架的儿童显微镜等5款玩具提高热度,通过“刷单”和“虚构用户评价”两种方式,在短期内营造出消费者大量购买及评价的假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刷单”117单,商品数量计13502件,商品经营额31万余元。当事人虚构用户评价和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曙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6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5盒、罚没款2.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一款宣称专为婴儿稚嫩肌肤定制,富含多种天然植物提取物的“宝贝膏”儿童化妆品,被抽样菌落总数不符合安全标准限值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海某贸易商行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案

2023年4月10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贸易商行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上所发布的视频中出现饮酒动作。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店铺内销售的一款啤酒,自行制作并在其抖音账户上发布了广告视频,视频中女士手拿盛有上述啤酒的酒杯介绍了啤酒口感并出现饮酒动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六:镇海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9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儿童羽绒服68件、侵权标识标牌6313个,罚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MONCLER”商标的儿童羽绒服68件,带该商标的袖口标5000个、领口标460个、胸口标33个、长方形吊牌200个、水洗标620个。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了300件上述侵权儿童羽绒服,并通过朋友介绍微信的方式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海某副食品超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塑胶玩具枪案

2022年8月18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副食品超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塑胶玩具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1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等合法证明文件的儿童玩具。经查明,当事人购入10套内含塑胶玩具枪的DIY贴纸套装进行销售,该塑胶玩具枪未经“CCC”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奉化某科技模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2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科技模型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智力七巧板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拼多多网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智力七巧板宣称为某学校指定儿童益智类玩具、某学校指定比赛器材等,实际上,当事人仅向两所学校免费提供了智力七巧板用于课外培训活动,未开展任何比赛,也无法证明是学校指定益智类玩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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